事由:今年2月27日(开学第3天,星期六)17时31分,学校2016级春季新生XXX(XX岁,XX市XX镇人),因性格内向,自行从学生宿舍D栋309房北阳台坠地,造成多处骨折,已接受全面检查和一次手术,康复治疗进展良好。
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报告东郊派出所、市教育局,通知学生家长。学生科、安保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协同派出所调查原因。校领导亲自协调院方救治XXX同学,并垫付医疗费用XX万元,手术费用也由学校担保。目前,学生XXX伤情已基本痊愈。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学生自杀、自伤”情形的,学校无法律责任。鉴于学校无责任垫付所有医疗费,经双方协商,学校人道主义支付其医疗费用至今年4月7日止,合计人民币XX万元,4月8日及以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学生XXX监护人承担。校方无责任险赔付款全额返还XXX及其家长,学校不再承担后续任何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