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关于做好市直公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8〕493号)和《转发〈关于做好市直公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的通知〉的通知》(梅市教人〔201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及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思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整合人才资源,有利于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的原则。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等级的晋升条件,制定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
岗位等级晋升采取逐步推行、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首次岗位等级晋升先推行现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专业技术十级向九级岗位晋升、专业技术七级向六级岗位晋升。
三、岗位情况
四、基本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31条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各级岗位内部等级晋升,除应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层级和等级 年度考核 聘任年限 继续教育 其它条件
正高
(二至四级) 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条件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第34条第(1)款规定执行。
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晋升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原则上须聘任专技岗位四级满4年。 近一年继续教育合格 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副高
(五至七级) 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1.晋升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原则上须聘任专技岗位六级满4年;
2.晋升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聘任专技岗位七级满4年。 近一年继续教育合格 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级
(八至十级) 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1.晋升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原则上须聘任专技岗位九级满3年;
2.晋升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聘任专技岗位十级满3年。 近一年继续教育合格 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初级(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 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晋升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聘任专技岗位十二级满2年。 近一年继续教育合格 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聘用“双肩挑”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执行,在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五、量化考核
符合基本条件参加竞聘人员,以职龄、教龄及职务逐项计分,按积分高低排序。此轮竞聘计时终端为2019年10月31日。
(一)职龄分:3分/年。从聘任现专业技术岗位时间算起,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教龄分:自正式聘任教师岗位起计,即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年限,2分/年;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自正式聘任本系列职务起计,1.5分/年。按周年计。
(三)职务分(从在本校聘任现专业技术岗位算起)。
1.四间学校合并前: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正副主席、中层正层副职、教研室主任、班主任1分/年。
2.四间学校合并后: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工会正副主席、中层正职(含部门负责人)1.5分/年。中层副职、党支部书记、专业组正副组长、班主任1分/年。
任职不足半年不计分,任职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按半年算。兼任2项以上职务的以最高1项计分外第2项开始折半计分,第3项以后不计分。
(四)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专任教师。若专任教师分数相同,则按职龄年限长短顺序确定,如职龄年限相同,则按教龄年限长短顺序确定,如职龄、教龄年限均相同,则按职务分多少确定,如仍无法区分,则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六、竞聘程序
(一)公布符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竞聘的人员名单。
(二)办公室负责审查竞聘人员的职龄、教龄及行政职务分;党办负责审查竞聘人员的党委副书记及委员、党办正副职、党支部书记职务分;工会负责审查竞聘人员的正副主席职务分;教务科负责审查竞聘人员的教研室主任、正副专业组组长职务分;学生科负责审查竞聘人员的班主任职务分;团委负责审查竞聘人员的正副书记职务分。
(三)由校长办公会考核岗位竞聘人员的量化积分。
(四)公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竞聘上岗结果。
(五)根据竞聘上岗的结果,报主管部门办理聘任手续。
七、临近退休人员优先晋聘
以退休前1年左右测算并保留空额给此类人员,确保每一位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退休时、在现任专业技术等级的基础上晋1级岗位聘用。
八、此轮竞聘结束后的年限计算以截至申报晋聘当年的8月31日计算,岗位等级晋聘以专业技术人员职龄长短顺序考核确定。如职龄相同,则按教龄长短顺序确定,如两者均相同,则按第五条第(三)款第2点顺序确定,如仍无法区分,则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