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开学第3天,星期六)17时41分,学校新生XXX(XX岁,XX市XX镇人),因性格内向,自行翻越阳台,从学生宿舍D栋309房北阳台坠地,造成多处骨折,已接受全面检查和一次手术,康复情况良好。
事件发生后,学校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校领导、安保科和学生科等部门负责人及时协同派出所调查原因。学校还协调院方救治XXX同学,并垫付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目前,学生XXX伤情已基本痊愈。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学生自杀、自伤”情形的,学校无法律责任。鉴于学校无责任垫付所有医疗费,经双方协商,学校人道主义支付其医疗费用至2016年4月7日止,合计人民币XX万元,4月8日及以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学生黄瑶燕监护人承担。校方无责任险赔付款全额返还黄瑶燕及其家长,学校不再承担后续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