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注释稿
序言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的前身是梅州市农业机械学校,成立于1978年,隶属于梅州市机械公司。2002年4月,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梅州市教育局直属管理,并更名为“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2007年、2010年,经市政府批准,梅州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梅州市商业学校及梅州市财贸学校先后与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合并,设有三个校区。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是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国首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勇于担当教育使命和社会责任,立德树人,立教圆梦,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技能人才,在梅州职业教育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说明:序言是对学校历史沿革的说明,突出学校的人文内涵和与时倶进的精神品质。依据:
1.2002年4月5日,根据梅市府办函[2002]6号文精神和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调整梅州市农业机械学校管理体制等问题的批复》(梅市编字[2002]22号),市农业机械学校划归市教育局管理,校名规范为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挂梅州市农业机械学校牌子)。
2.2005年11月21日,根据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市职业技术学校不再加挂牌子的批复》(梅市机编办〔2005〕73号),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不再加挂梅州市农业机械学校牌子。
3.2007年4月2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粤府〔2001〕98号)和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梅市发〔2005〕4号)文精神,以及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市职业技术学校与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整合的通知》(梅市机编〔2007〕61号),市职业技术学校与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整合,在市职业技术学校加挂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牌子(一套人员、两块牌子)整合后统一归市教育局管理。
4.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关于申报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厅[2008]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2008〕221号),市职业技术学校(汽车维修专业)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省财政厅向我校下达建设项目专项资金140万元。
5.2010年2月23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2010]1号),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获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6.2010年3月21日,根据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市职业技术
学校(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梅市机编〔2010〕15号),市财贸学校、市商业学校并入市职业技术学校(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保留市财贸学校、市商业学校牌子,整合后学校仍为副处级建制。
7.2015年4月13日,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粤教职函〔2015〕49号),我校通过专项检查,成为全国首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学校。此前已获国家财政部下达的建设专项资金960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说明:本条是对制定目的、依据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二条 【校名和地址】 学校名称为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官方网址为www.mzsz.cn,法定注册地为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学子大道4号,作为学校本部。另有江南校区(梅州市富奇路120号)以及在建的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分校(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两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名称的规定,网址、地址的说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5675652-7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44140000008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与隶属关系】 学校由梅州市教育局举办,是国家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经梅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具独立法人资格,为梅州市教育局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学层次】 学校实施中等层次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第五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 学校面向全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及往届的初、高中毕业生,学制:初中起点为三年、高中起点为一年,办学规模为6000人。
【说明:第四、第五条 是对学校办学层次、招生对象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 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自主权】 学校是公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依法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确定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的评聘,执行相关收入分配制度。
(六)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划拨的财政资金、获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性质和学校权利义务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
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三十九 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七条 【办学目标】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核心,以素质教育为根本,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的国家示范性职校。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培养目标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
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宗旨和理念】
办学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学生,尽职尽责奉献社会。
办学理念:德艺双修,教学相长。
办学特色:公民素质教育,书香校园。
主要任务和发展定位:立足梅州,面向全省,培养有理想、讲诚信、懂技术的优秀人才。
校风:立德、精业、务实、担当。
校训:修德修技,成人成才。
第九条 【学校标识】 学校拥有寓意丰富、易于识别的校徽、校旗,创作了校歌。
【说明:第八、第九条是对办学理念和标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需求,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按规定程序设置内设机构,实行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管理体制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
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第十一条 【校长任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长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由市委组织部任命。
【说明:本条是对校长任命的规定。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十二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党总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活动,在推进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党总支职责的规定。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总支履行党组织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 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7.加强对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党总支会议、行政会议(含行政扩大会议)、教职工大会。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最高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就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障、财务收支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校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讨论布置党建、人事、纪检监察等工作。
(三)行政会议(含行政扩大会议)由学校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有关会议精神,组织业务学习,讨论落实相关工作。
(四)教职工大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召开和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学校工作情况,布置重要工作事项。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行政会议的规定。依据: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工会和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依据: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 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 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 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 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实训中心、培训中心、教育教学督导科、安保科、招生就业科和校企合作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设立学校工会、学校团委两个群团组织。
第十七条 【平安校园建设】 学校建立安全研判会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园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目标】 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和实践操作,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专业特色,以培养学生执业技能、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
学校教务科统筹全校教学工作,专业组长负责本专业组的具体教学工作,负责本专业组教师分工与管理、专业教育活动,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根据学校发展规模,设立专业部(科),实行校、部(科)二级管理模式。
【说明:本条是对教学目标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加强以爰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1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劍美好未来。
(十四)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3.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二、基本原则2.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加强以爰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条 【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实行“学校—部门(科室)—班级”三级德育管理模式,明确德育目标,注重过程管理,构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管理模式的规定。依据: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德育内容】 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时代性和有效性,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行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含法制知识教育)、职业生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说明:本条是对德育内容的规定。依据:
1.《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二、德育内容”的相关规定。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德育途径】 学校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德育途径,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一)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并结合学科教学开展德育工作。
(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环境育人作用。
(三)积极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
(四)构建学校、学生科、班级、家庭、社区五位一体的德育工作体系。
【说明:本条是对德育途径的规定。依据:
1.《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四、德育途径”的相关规定。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设置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使德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3.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 见》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4.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二、基本内容
(十二)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
45.结合课程教学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形成的特点开展育人和德
46.发挥共青团和各类学生组织自我教育、管理与服务作用,开展有益于学 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教学计划制订、备课、课堂教学、实习实训、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核评价等环节的管理。
【说明:本条是对教学管理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管理机构, 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2.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六、教学计划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本《原则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 的教学指导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拓展专业,加强专业建设。
【说明:本条是对专业建设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 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 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 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开发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体系,使课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
【说明:本条是对课程建设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加强课程管理,严格终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2.教育部《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四、主要内容说
明(三)课程设置与要求: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课程设置分为公共^础课 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专业技能课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技能)方向课。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课程设置和教学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与学生生活、专业和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
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等)、计算机应用基础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或音乐、美术)课为必修课,学生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物理、化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可作为公共基础课程列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可以多种形式融入专业课程之中。不同专业还应根据需要,开设关于安全教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人口资源、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活动)。公共基础课程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专业技能课程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专业每心课程加专业(技能)方向课程的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专业亨成课程教学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部分基础性强、规范性要求高、覆盖专业面广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实训实习是专业技能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训实习包含校内实训、校外实训和顶岗实习等多种实训实习形式。实训实习应明确校内实训实习室和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及其必备设备等实训实习环境要求,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 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
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第二节 教材建设
一、课程开发工作1.学校应重视并鼓励课程开发工作,积极开发新课程模式,特别是适应于学分制管理的模块式课程和综合化课程的研究和探索。要制 订设置新课程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课程开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研究】 提倡教师运用先进职业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说明:本条是对教学研究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研究机 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2.《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 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重视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强化学生实训实习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实践教学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应有相应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3.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二、基本原则3.坚持“做中学、做中教”,突出职业教育特色,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4.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5.《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执业技能】 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坚持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说明:本条是对执业技能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2.《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 发挥学校教育培训的职能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对外培训业务等。
【说明:本条是对教育培训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 实施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客观公正地做好教师教学业务考评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教育培训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关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2.《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办学主体】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定义、职责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二)有合格的教师;
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事管理】 学校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四)增补编制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说明:本条是对人员聘用的规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十二)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修订《教师资格条例》,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健全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继续实施并逐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探索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村小学、教学点任教的新机制。
(十三)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十四)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 总体部署}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完善教师退出机制。鼓励普通高中聘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完善相关人事政策,鼓励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聘请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探索更加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创新的高等举校人事管理办法。完善外籍教师管理办法,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巧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 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 教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吋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载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 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 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粵府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价】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根据教职工岗位性质,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分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罚的依据。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考核评价的规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十五)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根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高等学校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健全大学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把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 师兼职兼薪。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学校应 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权利】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学习、进修、交流及个体发展所需的机会,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取相应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权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权利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义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义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队伍建设】 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釆取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的长效培养机制,建设一支具有良好道德素养、先进教育理念、较高专业水平的教职工队伍。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积极支持、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学习,统筹安排教职工到行业、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及社会实践。
(三)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学校培养与社会引进相结合,推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四)结合学校实际,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五)鼓励教师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支持教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队伍建设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2.《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
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数量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 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高,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职务(职 称)、学科结构以及学段、城乡分布结构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形成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教师工作体制机制。
(八)建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巧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采取顶岗置换研修、校本研修、远程培训等多种模式,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完善以企业实 践为重点的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九)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十)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制定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探索校长职级制。改进特级教师评 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培养与引进兼顾,教学 与科研并重,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 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权益保护】 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说明:本条对教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3.《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十七)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
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4.《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粵人社发【2011】262号) (注:秘密件)】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障】 依法做好教职工社会保障工作,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福利制度。
【说明:本条对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十八)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央在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支持加快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表彰奖励】 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说明:本条对教职工表彰奖励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2.《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十九)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研究完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和工作纪律等行为,以及人为造成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说明:本条对教职工违纪等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有关规定。】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籍获取】 凡按规定被学校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说明:本条是对学籍获取的规定。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 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 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籍管理】 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做好入学、转学、休学、退学、复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学籍管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 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社会实践,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推荐。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及参加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
(四)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五)公正地获得学业和品德上的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等相关决定有权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职成司函〔2009〕136号)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国爱校,知行合一。
(二)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孝亲敬长,友善待人,文明处事。
(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学善思,注重实践,发展能力。
(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卫生,热爱劳动,保护环境。
(五)坚持体育锻炼,强健体魄,磨练意志,提高素质。
(六)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明辨是非,知荣明耻,诚实守信。
(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重安全,珍惜生命,热爱生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义务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第四十五条【助学帮扶】严格执行国家助学政策,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助学帮扶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货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 学生。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权益保护】 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依据: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国家、社会、学权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职成司函〔2009〕136号)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生组织】 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设立团委会、学生会等组织机构,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 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职成司函〔2009〕136号)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条件保障。
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七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生奖惩】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 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生膳宿】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六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性质地位】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机构,对校长负责。
【说明:本条是对学术组织性质地位的规定。依据: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17“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师生的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体制、机制。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各种学术评价机构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要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五十一条 【机构设置】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学术科组,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具体负责。
【说明:本条是对学术机构设置的规定。依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专业组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生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十二条 【成员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办公会议议定,委员由有关部门、专业组推荐或自荐,经学校办公室资格审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议定,校长签署聘任书,实行聘任制。
【说明:本条是对学术委员会成员产生的规定。依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三条 【议事规程】 学术委员会定期举行全体会议,釆用记名或无记名方式投票,对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说明:本条是对学术委员会成员产生的规定。依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裉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四条 【主要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并协助组织教师开展教研和课题研究工作。
(二)对学校学术科研刊物稿件进行学术性评议。
(三)对学校科研成果提出奖励方案。
(四)参与并协助组织开展校内校际学术交流。
(五)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说明:本条是对学术委员会成员产生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 (二十一)“加强学术组织建设,优化校院两级学术组织构架,制定学术委员会规则,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三章 职责权限”相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办学
第五十五条 【合作原则】 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校企合作、校校合作。
【说明:本条是对合作办学中的合作原则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2.《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十三)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共同体。以现代产业体系为依托,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行业参与、 校企结合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共同体,在专业设置、人才标准和培养方案设 计、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实训实习、就业指导、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形成合力。 到2012年,建成一批省、市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
建立校企合作保障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常态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鼓励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职业教育主动 服务企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鼓励行业、企业、学校建立校企 合作工作机构,指导、组织、协调、评价校企合作。】
第五十六条 【管理机构】 合作办学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合作办学管理机构的规定。依据: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主办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外办学点的管理,屨行下列职责:(一)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学生、教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办学领导小组,并设立校外办学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校外办学点。】
第五十七条 【合作模式】 校企合作釆用工学交替、“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等模式。校企合作由校企合作科负责。
校校合作釆用共同培养的模式,校外办学点与校本部实行统一的专业学制、招生、课程设置与教材、教学进度、实训实习。校校合作由学校统筹安排。
【说明:本条是对合作办学中的合作模式的规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十七)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广教师团队化教学、学生合作式学习。推行 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 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 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现代学 徒制试点。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六十七)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试点;开展工学结合、弹性学制、模块化教学等试点;推进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培养新型农民的试点。
3.《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十二)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力卩强实训中心统筹规划建设。按照行业、产业类别,整合实训中心资源,构建省、市、校职业教育实训体系,重点支持校内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同时借助行业、企业力量,建立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区域性公共实训中心、企业实训中心、学生创业中心等实习实训平台。
4.《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校外办学点与校本部实行统一专业学制、统一招生,统一发布招生广告、统一课程设置与教材,统一教学进度、统一组织实训实习、统一师资培训。】
第五十八条 【申报审批】 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同相关专业组洽谈合作项目,拟定合作协议条款等向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由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说明:本条是对合作办学申报审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九条 【过程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训实习等方面的合作项目进行跟进、沟通和协调,促进合作,并及时向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情况。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合作办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合作办学过程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 号)9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职业学校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实践教学时间,严格要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 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 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建设一批可共享的实验和训练基地。加强 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发展现代远 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3.《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十三)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保障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常态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职业教育主动服务企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鼓励行业、企业、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工作机构,指导、组织、协调、评价校企合 作。
4.《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节 实践教学管理“学校要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健全制度,创新机 制,保证教学健康有效开展,全面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德,掌握就业必需的技能,确保学生达到专业培养目标规定的要求”、“毕业(综 合)实习尽可能创造条件安排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学校要设立主要领导负责的 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目 标的要求编制实习大纲,结合现场实际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明确规定:实习 班级、实习地点及时间安排、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实习期 间教学安排、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指导教师的分工与安排。有条件的学校(专 业)应通过实习让学生能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实习期间要 发挥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现场环境,让学生独立操作, 达到技能考核标准的要求”。】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信息公开】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据: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18.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要按照《高等学
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 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 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 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要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 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 映给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学校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 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 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幵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 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服务社会】 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服务于学习型城市、文化梅州和东山教育基地建设。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服务社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第六十二条 【社会支持】 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区、校友资源在学校办学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说明:本条是对社会支持的规定。依据: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12.依法健全社会参 与机制。要积极探索扩大社会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渠道与方式。中小学要加强 <与所在社区的合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健全兼职法 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周边环境。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积极扩大社会合作,在决策咨询、教学科研、安全管理、学生实习实践等方面更多引入社会资源,健全制度,扩大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与家长】 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建立“学校-家庭”共治模式,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定期进行家长意见收集和信息反馈,广泛了解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意见,吸收和釆纳家长提出的对学校发展有积极意义的方案和建议。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与家长关系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 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与社区】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与社区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 9号)四 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12.依法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要积极探索扩大社会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渠道与方式。中小学要加强与所在社区的合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学校安全管 理、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周边环境。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要积极扩大社会合作,在决策咨询、教学科研、安全管理、学生实习实 践等方面更多引入社会资源,健全制度,扩大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章 学校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资金。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的规定。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第二十一条 中 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犯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资产管理】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产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资产管理模式和管理任务的规定。依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 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 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 行为。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 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 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 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 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六十八条 【财务管理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的规定。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号)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六十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财务的规定。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 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 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 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奇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今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收费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七十一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财务收入和支出的规定。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疋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后勤保障
第七十二条 【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项后勤管理制度,推进后勤社会化建设,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服务。
【说明:本条是对后勤保障总体要求。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2.《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三十三〉建立新型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新型高等学校后勤服务保 障体系。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管理,实现高等学校后勤 资源优化整合,提高后勤服务效率。推进后勤服务机构相对独立,探索建立具有 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相应的用人制度和服务运营制度。拓宽后勤服务领域,为教学、 科研、对外交往和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全方位后勤服务保障。】
第七十三条 【后勤保障】 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美化校园环境,做好膳宿、卫生、医疗等后勤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后勤保障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四十四 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2.《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四十八) 推进教育信息化一体化工程。创新省、市、县(市、区)、校四级信息化建设协调管理与联动机制。以农村教育信息化为重点,加快推进城乡教育信息化资源均衡配置,缩小城乡学校数字化差距。加快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全省独立建制中小学信息化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加快推进教育专网“校校通” 计划,完成全省独立建制中小学的省基础教育专网全覆盖,以及全省广播电视大 学远程教育专网建设。全面推进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 信息化。(四十九)全面提高教育科研网水平。按照构建"数字广东”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安全可靠的原则,大力推进全省教育科研网建设和升级改造,构建教育网络综合管理平台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施移动教育网建设计划,推进无线教育网络和校园网建设,建成随时随地随需的宽带教育网络体系。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 年6月4日发布)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七十四条 【图书服务】 发挥图书馆教学辅助的功能,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流通阅览、信息发布、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等服务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图书服务的规定。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 号)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釆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逬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第十五条 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第七十五条 【综合治安】 加强校园综合治安,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综合治安的规定。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敗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七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4.《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六) 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 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 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石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
5.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21.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裉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要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 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制定程序】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梅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发布实施。
【说明:本条是对制定程序的规定。依据:
1.《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五)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教
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 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 9号)
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 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 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 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 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粵教策〔2014〕 7号)二、依法依规,科学制定学校章程(三)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 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章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作修改后,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起草小组组长就章程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意见采纳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作说明。4.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5.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6.经核准后学校发布实施。】
第七十七条 【法制统一原则】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 【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上级部门核准。
【说明:本条是对修改程序的规定。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 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 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相^原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七十九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所有。
【说明:本条是对解释权的规定。依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粵教策〔2014〕7 号)文件要求,章程起草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后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布实施。章程解释权的归属应为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八十条 【章程效力】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说明:本条是对章程效力的规定。依据: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7.建立规范性文件审 查与清理机制。学校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校内规 章制度进行审查。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 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 废止,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要建立规范性 文件核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师生公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重要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对照修订校内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八十一条【实施时间】本章程自梅州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执行。
【说明:本条是对实施时间的规定。依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粵教策〔2014〕7 号)三、严格核准,确保章程质量(三)章程核准的主要程序。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公办中小学章程核准委员会2.章程核准委员会对学校章程进行评议。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班子会议进行审定。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核准书。5.学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