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现将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征求意见稿)挂网公布,请各科室负责人、各专业组长收集(科室人员及专业组教师)意见、建议,于9月29日上午下班前汇总后书面或电子档报学校工会。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征求意见稿)
序言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的前身是梅州市农业机械学校,成立于1978年,隶属于梅州市机械公司。2002年4月,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梅州市教育局直属管理,并更名为“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2007年、2010年,经市政府批准,梅州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梅州市商业学校及梅州市财贸学校先后与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合并,设有三个校区。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是梅州市教育局直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国首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勇于担当教育使命和社会责任,立德树人,立教圆梦,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技能人才,在梅州职业教育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和地址】 学校名称为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官方网址为www.mzsz.cn,法定注册地为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学子大道4号,作为学校本部。另有江南校区(梅州市富奇路120号)以及在建的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分校(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两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与隶属关系】 学校由梅州市教育局举办,是国家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经梅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具独立法人资格,为梅州市教育局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 学校实施中等层次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第五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 学校面向全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及往届的初、高中毕业生,学制:初中起点三年、高中起点一年,办学规模为6000人。
第六条 【办学自主权】 学校是公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依法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确定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的评聘,执行相关收入分配制度。
(六)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划拨的财政资金、获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办学目标】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核心,以素质教育为根本,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的国家示范性职校。
第八条 【办学宗旨和理念】 学校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尽职尽责奉献社会”为办学宗旨,以“德艺双修,教学相长”为办学理念,以“立德、精业、务实、担当”为校风,以“尊道厚德,XXXX(待定)”为校训,以“素质教育,书香校园”为办学特色,以“立足梅州,面向全省,培养有理想、讲诚信、懂技术的优秀人才”为主要任务和发展定位。
第九条 【学校标识】 学校拥有寓意丰富、易于识别的校徽、校旗,创作了校歌,以每年的XX月XX日(待定)为校庆日。
第二章 结构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按规定程序设置内设机构,实行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校长任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长、副校长由中共梅州市委组织部任命,实行任命制。
第十二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党总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活动,在推进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党总支会议、行政会议(含行政扩大会议)、教职工大会。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最高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就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障、财务收支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校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讨论布置重点工作。
(三)行政会议(含行政扩大会议)由学校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有关会议精神,组织业务学习,讨论落实相关工作。
(四)教职工大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召开和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 彻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学校工作情况,布置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工会和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实训中心、培训中心、教育教学督导科、安保科、招生就业科和校企合作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设立学校工会、学校团委两个群团组织。
第十七条 【平安校园建设】 学校建立安全研判会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校园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专业组长负责本专业组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专业教育活动,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实行三级德育管理模式:校级–科级–班级,党总支–团委–团支部,团委–学生会–班委会,明确德育目标,注重过程管理,构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二十一条 【德育内容】 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时代性和有效性,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行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含法制知识教育)、职业生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德育途径】 学校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 拓宽德育途径,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一)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并结合学科教学开展德育工作。
(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环境育人作用。
(三)积极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
(四)构建学生科、专业组、班级、家庭、社区五位一体的德育工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 【教学目标】 学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和实践操作,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专业特色,以培养学生执业技能、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
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教学计划制订、备课、课堂教学、实习实训、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核评价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拓展专业,加强专业建设。
第二十六条 【课程建设】 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开发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体系,使课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教学研究】 提倡教师运用先进职业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 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重视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强化学生实训实习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执业技能】 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坚持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 发挥学校教育培训的职能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对外培训业务等。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 实施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客观公正地做好教师教学业务考评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办学主体】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人员聘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聘用教职工。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四)增补编制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价】 根据教职工岗位性质,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分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罚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权利】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学习、进修、交流及个体发展所需的机会,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取相应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权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义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队伍建设】 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釆取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的长效培养机制,建设一支具有良好道德素养、先进教育理念、较髙专业水平的教职工队伍。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积极支持、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学习,统筹安排教职工到行业、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及社会实践。
(三)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学校培养与社会引进相结合,推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四)结合学校实际,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五)鼓励教师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支持教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权益保护】 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障】 依法做好教职工社会保障工作,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十条 【表彰奖励】 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和工作纪律等行为,以及人为造成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籍获取】 凡按规定被学校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籍管理】 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做好入学、转学、休学、退学、复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社会实践,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推荐。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及参加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
(四)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五)公正地获得学业和品德上的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等相关决定有权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国爱校,知行合一。
(二)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孝亲敬长,友善待人,文明处事。
(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学善思,注重实践,发展能力。
(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卫生,热爱劳动,保护环境。
(五)坚持体育锻炼,强健体魄,磨练意志,提高素质。
(六)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明辨是非,知荣明耻,诚实守信。
(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重安全,珍惜生命,热爱生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助学帮扶】严格执行国家助学政策,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权益保护】 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管理模式】学生实行校级—科级—班级管理模式。
第四十九条 【学生组织】 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设立团委会、学生会等组织机构,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奖惩】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膳宿】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六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 【性质地位】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机构,对校长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机构设置】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学术科组,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具体负责。
第五十四条 【成员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办公会议议定,委员由有关部门、专业组推荐或自荐,经学校办公室资格审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议定,校长签署聘任书,实行聘任制。
第五十五条 【议事规程】 学术委员会定期举行全体会议,釆用记名或无记名方式投票,对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主要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并协助组织教师开展教研和课题研究工作。
(二)对学校学术科研刊物稿件进行学术性评议。
(三)对学校科研成果提出奖励方案。
(四)参与并协助组织开展校内校际学术交流。
(五)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合作办学
第五十七条 【合作原则】 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校企合作、校校合作。
第五十八条 【管理机构】 合作办学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合作模式】 校企合作釆用工学交替、“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等模式;校校合作釆用共同培养的模式,校外办学点与校本部实行统一的专业学制、招生、课程设置与教材、教学进度、实训实习。
第六十条 【申报审批】 各专业组洽谈小组洽谈合作项目,拟定合作协议条款等向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由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六十一条 【过程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训实习等方面的合作项目进行跟进、沟通和协调,促进合作,并及时向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情况。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合作办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信息公开】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服务社会】 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服务于学习型城市、文化梅州和东山教育基地建设。
第六十四条 【社会支持】 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区、校友资源在学校办学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与家长】 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建立“学校-家庭”共治模式,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定期进行家长意见收集和信息反馈,广泛了解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意见,吸收和釆纳家长提出的对学校发展有积极意义的方案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与社区】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章 学校资产
第六十七条 【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资金。
第六十八条 【资产管理模式】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产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六十九条 【资产管理任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十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 【财务管理方式】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规范财务行为,依法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七十二条 【预决算管理】 按规定编制、执行、调整预算和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收支管理】 依法依规组织收入,执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釆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章 后勤保障
第七十四条 【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项后勤管理制度,推进后勤社会化建设,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五条 【后勤保障】 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美化校园环境,做好膳宿、卫生、医疗等后勤工作。
第七十六条 【图书服务】 发挥图书馆教学辅助的功能,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流通阅览、信息发布、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七十七条 【综合治安】 加强校园综合治安,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制定程序】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梅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十九条 【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上级部门核准。
第八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所有。
第八十一条 【章程效力】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实施时间】本章程自梅州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执行。